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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及理念

保险基础知识

时间:2013年07月01日 来源: 关注次数:1900【字体:

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什么是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是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

什么是投保人?

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简而言之,谁买保险,谁就是投保人。

什么是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如果您给自己的财产投保,您就是被保险人,给您儿女投保,您的儿女就是被保险人。

什么是受益人?

您投保后,万一出了事,保险公司把钱赔给谁,谁就是受益人。这人可以由您指定,或者被保险人指定。

什么是风险?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换句话说,是在某一个特定时间段里,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称之为风险。
    比如某人在一个大雪天,在下班的车流高峰期,骑着他的没闸没铃的自行车从家里出发,准备去购物中心买皮鞋。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这里让我们分析一下:
    大雪天、车流高峰期、没闸没铃的自行车等属于风险的因素;
    交通事故就是风险事故;
    当事人的死亡或残疾就是本次风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原本购物回家的目的与横尸街头的结果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距离。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险事故经常给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    
    总之,风险因素的增加会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损失的出现。这就是风险要素之间的辨证关系。

什么是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可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什么是物质风险因素?

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如地震、恶劣的气候造成房屋的倒塌、因疾病传染导致人群的成批死亡等引起或增加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机会和损失的幅度。

什么是道德风险因素?

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有人对社会或他人心怀不满,故而蓄意进行破坏活动,比如,纵火、抢劫、欺诈,造成社会财产或他人财产及生命蒙受损失。

什么是心理风险因素?

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部分。保的就是人的寿命,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就是,您老健健康康的活着,活到合同上约定的年龄。保险公司就给您钱。
   死亡保险相反,您老没能一直健健康康活着,在保险合同还有效的时候,您、您、您不幸地—死了。那保险公司就给您指定的受益人钱!
   可是,咱不是图一保障吗?不论生死,咱都得有钱不是?所以,就有了这个生死两全险。简单的说,就是两份保险您都买了。不就都有保障了吗?多点保费而已,一般咱还是买它好。

人身保险保什么?

人身保险保的就是人的身体,人的生命,咱们国内寿险公司卖的就是这个。咱老百姓买的,就是这东西。就是人身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部分。
    人身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也就是买保险的)与保险人(就是卖保险的)签合同,互相定立权利义务,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残废、疾病等保险事故,或活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什么是寿险投保十项须知?

(1)当业务员拜访您时, 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 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 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 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 

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 

(7)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投保时应了解哪些问题?

投保前主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在咨询中,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保险网站上查看,也可以找保险代理人咨询。当向保险代理人咨询时,要至少问清以下几个问题:1、所在保险公司的情况;2、代理人的的情况;3、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等。对具体的保险产品必须详细问清以下问题:1、投保条件;2、保险责任;3、保险期限;4、保险费与保险金额;5、缴保险费的方式;6、哪些不保(除外责任);7、保单的附属功能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履行哪些义务?

(1)告知的义务。投保人需按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将严重地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如出现虚假告知情况,严重的将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最终使投保人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告知的内容一般在投保单上均已详细列明,特别要注意的是,保险只能保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对已发生的或肯定将要发生的风险是不能投保的。凡是已处于危险状态、或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或者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是不能投保的。如已患绝症或重病的人员,不能隐瞒真相去投保,否则,情节严重的将受法律的惩罚。
    (2)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这既是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投保方有哪些权利?

 投保方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解除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的权利,但投保人这一权利行使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被保险人时,应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5)合法和生存的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什么是人身保险协议书?

 协议书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前商定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书面凭证,适用于集体投保。由单位代理的保险业务协议书,较普遍地运用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取代了按人出单的保险凭证,大大提高了开展保险业务的实效。目前签订的协议书,大体上有如下三种类型:
    (1)轮船、汽车旅客(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游泳者平安保险。
这些保险,一次客运、一个场次的旅客(游客)人数多达成千上万,一日十几次或更多,这样要在开始买票的一两个小时内,签订这么多单个保险凭证,当然是难以做到的。通过保险人与代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方式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并规定保险费附加在车、船、票、游泳票上。这样买了票,不用另办保险手续,假如发生保险事故,旅客(游客)都能得到保险的保障。
    (2)外出人员平安保险、技术咨询人员平安保险和电影摄制人员平安保险(航拍)。这三种保险都是由单位为派出、出差人员投保的险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地区与地区间横向联系频繁发展,不少单位出差任务频繁,人员、时间都难以事先确定,通过保险人与投保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人数与期限并可按实际情况增减,实行保险费按期结算。这样,大大简化了逐一出单的繁重手续。

投保人在交纳第一次保险费后可不可以马上取消合同?

人寿保险大多为长期性合同,所以,保户在投保时要审慎衡量自己的需要和交费能力;选择适当的险种和保额。有一些保户由于种种原因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想取消合同,这可不可以呢?可以,为了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合同撤回请求权”制度,让投保人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仍有撤回投保书的机会。具体做法如下: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合同。保险公司收到合同
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扣除保险单制作工本费后无息返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另外,投保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参加了保险公司免费体检,合格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之后,投保人要求取消合同的,除扣除保险单工本费外,还要扣除体检费。
    十天的犹豫期,是给了投保方一个充分考虑的时间。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解释合同的内容是否准确;推荐的保险计划是否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等问题,或许投保当时没有考虑周全,这时就可以拿着保险单仔细的审阅,冷静地思考。如果发现问题,马上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联系,请求解释或者申请撤消合同。

寿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做变更吗?

寿险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20年甚至可到终身。在漫长的人生岁月里,投保人很可能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希望将购买的寿险保单做某些变更。例如,因结婚、生子想增加保险金额;或因保费负担较重想减少保险金额,降低保费;或因经济能力不许可,想变更为展期保险或交清保险,不再交付保险费等。以上内容均属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般变更。 
    遇到以上情况,您可以到保险公司保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对上述变更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中止、恢复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吗?

有,但是应当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
    (1)关于中止合同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60天)后仍不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行使中止合同的权利。待其同意继续缴费并补齐合同中止前及中止期间的保险费极其利息后,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来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2)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是当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除外)。解除合同时,对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二是当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仍末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何为寿险合同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保险条款一般都载明失效的时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同时,投保人补交完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必须向保险人:(1)提交复效申请书;(2)提供可保证明;(3)付清欠交保险费用及利息;(4)付清保单借款。
    如果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未按期交纳,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求复效有如下具体规定: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后,投保人如仍未交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办理保险合同复效的好处主要是: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仍以原来的投保年龄为准,可用较低的保险费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也可以继续累积。否则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领回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出现经济损失。而且,若再重新买一张相同的保单,保险费必然要依新的年龄重新计算,那将增加保险费的负担。相比之下,当然选择办理复效对保户有利。
    不过必须注意,合同复效时,要受告知义务的限制。也就是说,若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情,从复效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因此,在填写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时,应和投保时填写投保书一样,要特别注意。

什么叫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我们知道,随着人的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上升。因此,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本该随年龄逐年增加。为了考虑上了年纪的人在更需要保障时因体力下降可能收入减少,缴不起保险费,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科学方法将整个缴费期间应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所交保险费有固定一个标准,不会随年龄而不断增加。年轻时“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每年交的一样多了。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它主要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
    因此,如果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但在购买保险单的头两年,保险公司从承保制单、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各项管理费用开支较大,如果此时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将是很少的。即使以后中途退保,虽然保单现金价值会随缴费年限不断增加,也不可能高于保险公司的满期给付的保险金。退来退去都是您自个的钱。因此,一旦购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否则,经济上将会蒙受一定的损失。

什么叫人寿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一段时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取消保险合同。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两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超过这一期限,保险人的这个权利即告丧失。一般两年内为可抗辩期,两年后,即为不可抗辩期。目前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错误的处理上。

什么是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投保人逾宽限期限仍未交付保险费,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自动以现金价值来垫交欠交的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自动垫交的好处是,万一出现保户忘记或外出不能交保险费的情况,通过自动垫交,不会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什么叫保单借款?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当时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有些保险公司规定为8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未能及时偿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当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保险合同效力将中止。借款的利息按借款的数额、经过的天数、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保险公司每年公布。
    保单借款不等同于普通商业借贷,投保人借款不受必须还款的限制;投保人的借款请求权与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有关,实际上,保单借款仅是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提前支付。

什么叫保单可转换权益?

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任何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保险合同转换为保险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两全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且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年满4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其好处是,当投保人认为其他险种比现在自己投保的险种更具有需求时,则不需退保后重新再投保,减少了退保带来的损失,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什么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会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万一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怎么办?

这种情况只出现于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身上。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按期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但是,投保人因各种原因也许不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为了不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在保险费交纳期限到期后,允许投保人在一段时间内交纳所欠的保费,这段时间即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仍然有效,宽限期一般为60天。
     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然负保险责任,但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尚未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

什么是人身保险的理赔?

是指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按约定进行处理的行为。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以人的生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可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可领取生存保险金。由于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

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为何不得行使代位追偿权?

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务。因此,做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遭受第三者侵害引起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后还可行使向第三者索赔权。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在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人身保险为什么是给付型的定额保险?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财产可以确定经济价值,但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其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所以,人身保险虽然有保险金额,但它并不是被保险人的经济价值,而是当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人身的伤害或死亡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

投保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应首先通过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将被保险人的姓名、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事故所导致结果,所投保险的险种及保险单号等告之保险公司。一般保险合同上均有七日之内报案的规定,超过规定时间也可报案。不过,投保方有可能要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察、调查等项费用。
2. 投保方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保险事故的调查。
3. 投保方应向保险公司正式书面提出索赔,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 保险公司经审查后,如确属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之内,由被保险人或者当被保险人身故由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只要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受益人就可以领到保险金吗?

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死亡,保险人应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