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中外媒体的目光纷纷投向“两会”的时候, 3 月 3 日,由保监会相关部门主持召开的“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体系研究课题启动会议”,似乎并未引起舆论的过多关注。但是对于保险业而言,此次由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行业内部会议,不仅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的开创性研究与实践已经正式启动,也进一步凸现了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的决心与工作力度。业内权威人士就此评价说,建立和健全持续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对促进人身保险业,乃至整个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非现场监管是保险业发展客观需要
尽管非现场监管作为提高监管效率、切实防范保险行业风险的重要手段,早已成为保险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使用娴熟的监管利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保险业,无论是有关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的理论研究,还是操作实务及具体实践,都还相对比较薄弱。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以及市场的不够成熟。
据保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我国保险业自 1980 年恢复业务以来,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从纵向角度来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发展速度与势头,但与发达国家历经百年以上发展史的保险业相比,依然显得弱小而稚嫩。二十多年来,人身保险监管也经历了起步、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等几个主要阶段,目前正处于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阶段。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监管进一步完善;二是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尤其是 2003 年保监会主席 1 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晰了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方法,调整了监管指标,完善了相关监管措施,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
相关资料显示,继 2003 年保监会主席 1 号令颁布实施之后,保监会进一步加强了偿付能力制度建设,陆续研究并出台了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认可资产编报制度和负债监管制度等配套制度。与此同时,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践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2003 年 7 月,保监会对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函,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意见; 2004 年 7 月,保监会进一步对偿付能力不足的 3 家人身保险公司发出了监管意见书,并首次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采取了暂停批设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这一系列举措进一步表明,人身保险监管已开始由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年初的全保会上明确指出,保监会要把风险防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作为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在创造性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的同时,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化解行业风险”作为今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重点。同时,着手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动态风险监控,今年将在非现场监管专题研究项目的基础上,分别建立法人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针对总分公司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非现场分析重点。各地保监局将按照保监会非现场监管制度的要求,监测和分析当地保险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非现场监管对保险业发展意义深远
相对于业内熟知的现场监管而言,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部门运用一定的技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借以及时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价,相机采取监管措施的一种监管手段。
“在当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方针下,加强对寿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在谈及加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时这样表示。
陈文辉进一步阐述说,在当前适时启动非现场监管体系的研究与实践,至少有如下三方面的现实需求和积极意义:首先,加强非现场监管是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在要求。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防范和化解风险,其关键是在第一时间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公司出现实际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为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建立及时跟踪制度,持续监测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最终实现对保险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的目的。
其次,加强非现场监管是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我国人身保险监管主要依靠现场监管,这种监管方式耗费了大量的监管资源,而且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也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非现场监管,根据非现场监管的结果,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将有限的现场监管资源用于有问题的人身保险公司,从而使监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监管效力得以最大发挥。
第三,加强非现场监管是我国人身保险监管实践与国际接轨的迫切需要。我国保险业的逐步对外开放,加速了人身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这不仅意味着人身保险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也要求人身保险监管必须吸收和引进国际通行的先进监管技术与规则。
非现场监管的核心是风险监管
“风险监管是非现场监管的核心。”在这次课题启动会议上,陈文辉一再提示课题组,要将风险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围绕风险这个核心,建立识别、监测、评估、化解风险四个研究层次。
首先是识别风险,只有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才能进一步研究如何在非现场监管中通过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达到监测风险的目的。其次是监测风险。在准确把握风险类别后,下一步就是研究设计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使指标体系能够准确、及时、系统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第三个研究层次是评估风险。陈文辉解释说,指标分析主要是对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动态持续分析。而要想全面、准确地评价人寿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仅仅依靠非现场监管指标分析的结果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结合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现场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因此,课题研究的第三个层次就是研究建立非现场监管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并确定风险等级。第四个层次,也是非现场监管的最终目的———防范化解风险。就是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研究监管部门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督促人身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最终确保人身保险公司稳健运行。
启动非现场监管要分步推进
尽管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的研究与实践已经正式启动,但参与课题研究的业内人士和专家都深切地感到,由于我国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目前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而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涉及制度、信息、人才等多个要素,是一项系统工程,因而课题研究任重而道远,不可能寄望于一蹴而就,而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业内专家建议,在现阶段,制度建设是课题研究的当务之急,首要任务是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待制度框架和工作程序初步形成后,再进一步推进非现场监管的指标体系建立、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同样是因为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课题在国内是一项开创性的研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因此需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外保险监管部门及国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体系。但同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提醒课题研究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学习的目的不是照搬照抄,而是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人身保险公司及人身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在先期研究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认真听取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的意见,仔细检验非现场监管规程、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确保课题研究成果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金融时报 20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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