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民用燃气意外保险卡
- 产品详情
产品名称 | 生命民用燃气意外保险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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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全面关怀:一张保单,全家安心。 省时省力:一次投保,长期保障。 方便快捷:五分钟投保,实时生成电子确认书,最早次日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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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
注:对于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以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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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生命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将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50元)后,按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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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
《生命燃气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因下列情况之一所致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未经有关部门或燃气公司的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燃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燃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燃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8、用于矫形、心理咨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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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款 | 《生命燃气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本保险卡之适用条款。 | ||||||||
投保职业类别 | 无 | ||||||||
保险期限 | 自生效日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