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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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较小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个人账户价值的200%;
2)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与100万元的和。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期满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