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6年)2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保监罚〔2016〕1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湖北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二、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三、投保人联系电话不真实;

四、销售误导。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决定对分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分公司处以二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三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分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四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决定对分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综上,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给予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