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7年)2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7]14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辽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经营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2016年5月经营期间召开产品说明会,对保险产品进行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

二、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经营期间,分公司及下辖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营业费用问题。在专项自查工作期间,分公司开展自查并上报了自查报告。

三、2014年12月至2016年5月经营期间,任用未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负责鞍山中心支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对辽宁分公司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有关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对辽宁分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有关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对辽宁分公司做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