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8年)1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35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10月,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饮费等1423.59万元,套取资金用于退保给付补差及业务推动等。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中向监管部门报告了2016年虚列费用金额929.33万元。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夏东升为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宁波保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宁波分公司给予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