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2年)2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大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富德生命人寿大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大连分公司银保部2020年通过虚列业务招待费69笔、虚列宣传费9笔,套取资金合计680134.02元,用于银保部内勤员工福利和银保部代理人团建活动。

二、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2019年8月,大连分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锦联大厦13楼1318室变更为中山区世贸大厦39层。该变更营业场所事项未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上述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大连银保监局决定对大连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大连分公司银保部经理杜红路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大连银保监局决定对大连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大连分公司总经理赵晖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大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文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