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4〕2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金监罚字〔2024〕5号、新金监罚字〔2024〕6号)的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明,富德生命人寿新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新疆分公司时任临时负责人在2023年1月召开的公司某两全保险产品宣介会上,在向全辖内外勤人员宣讲该保险产品时,存在“宣称购买该保险就是存钱”“将该保险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对该保险满期保险金给付的讲解与保险条款不一致”“承诺买该保险可给付合同外利益”等问题。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决定对新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0.6万元,对时任新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警告并罚款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