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资共享服务协议之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重大关联交易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8年)5号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德保控”)签订财资共享服务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目的、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目的

因公司发展需要,特委托富德保控提供财资共享服务。

(二)交易概述

2018年1月31日, 我公司与富德保控签订《财资共享服务协议》,2018年公司预计向富德保控支付财资共享服务费用不高于人民币100,000,000元。《财资共享服务协议》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鉴于富德保控拥有专业从事财务运营的团队,经双方协商同意,委托其提供财资共享服务。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因富德保控为我公司股东,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等相关规定, 该项交易超过3000万元,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富德保控于2015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资本金为28亿元,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12308R。经营范围为:投资设立保险类企业;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根据协议约定,2018年公司预计向富德保控支付财务共享服务费用不高于人民币1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数据计算支付。

(二)交易结算方式

按月对账,以季度为结算周期。富德保控应于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10个工作日前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应于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财资共享服务协议》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服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在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等原则下,依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双方对服务费用的协商及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截至2018年1月31日,本年度我公司与富德保控累计已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0.59万元。

六、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项交易经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我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关于签订<财资共享服务协议>的决议》(富保寿董字〔2017〕90号)审议通过,同意委托富德保控开展财资共享服务,并通过了《财资共享服务协议》。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6 人,1名董事委托相关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表有效票数7 票,同意票4票(3 名董事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经我公司独立董事审慎审查,独立董事就此项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此项交易。

八、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签订《财资共享服务协议》,交易本身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符合监管规定。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