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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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申 请 时 效
身故理赔
申请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尽早通知本公司,并在资料完整后请及时向本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意外伤残理赔
申请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肢体缺失且符合保险责任的请及时提出索赔申请;如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则需发生日180天后且符合保险责任再提出。
意外门急诊理赔
申请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尽早通知本公司,并在资料完整后请及时向本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住院理赔
申请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尽早通知本公司,并在住院结束后请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若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请及时联系本公司。
重大疾病理赔
申请人在确认符合重疾保险的各项标准且资料齐全后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豁免缴付保险费理赔
申请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在确认符合重疾保险的各项标准或儿童保单的投保人死亡且资料齐全后,请及时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延迟未索赔,对延迟期间内的保费不予退回。

注:
1、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公司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亦由其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2、任何索赔资料均应由索赔人自费获取并提供到本公司以备审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