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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能否变更,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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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个人寿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是不能变更的,因为每一个被保险人都是一个单独的,唯一的保险标的,公司承保时是根据特定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情况来衡量确定的,所以人寿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不能发生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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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联系方式如地址、邮编、电话发生变动应如何办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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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请及时通知公司进行变更,以便我们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客户可以通过:
1) 联系您的代理人,委托其办理变更;
2) 寄信、传真至公司客服中心,提供保险合同号码、投保人姓名、新的联系方式,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3) 填写公司各类信件中随附的地址变更回执并邮寄回公司客服中心;
4) 亲自至公司填写保全变更申请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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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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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的现金价值又称为“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合同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保单现金价值的确定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并不是公司的随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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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遗失了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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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合同丢失或损毁,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申请补发。在办理保险合同补发时须提供投保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保全变更申请单,公司根据原保险合同的内容重新打印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合同工本费人民币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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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犹豫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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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又叫"冷静期",是保险公司为了使客户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所购买的险种是否适合自己,以防客户一时冲动购买保险而设定的反悔期。
"犹豫期"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单起10日内的这段时间。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工本费、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体检费外,将退还全部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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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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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失效是指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费,到宽限期(每张保单均有60天的缴费宽限期)最后一日仍未将保费交齐,而使保单暂时失去效力,保单失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在保单暂时失效日起两年内到保险公司申请复效,否则,保单将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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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从何时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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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客户在宽限期内未交费,则该保单从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例如:续期缴费日为2004年12月5日,条款规定宽限期60天,失效日为:2005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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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如何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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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后公司会先寄发满期通知信,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
应备材料为: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如以转帐方式领取,需提供生存受益人本人的结算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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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选择生存金的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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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但只针对条款中注明可以以年金方式领取的险种。客户可以在满期时根据公司的年金转换条款进行选择,年金方式领取只针对于满期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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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的领取方式是否可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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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变更,现金领取方式的可以不领,但是没有利息。累积生息方式的改为现金领取的,原已有红利继续累积生息,直到保单满期或者被保人身故才可以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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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退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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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保应由投保人提出,应备文件: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原件、最后一期缴费凭证。若委托他人,还需要投保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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