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活动?

2022年以来,全国处非战线全面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见效,如期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2024年起开展的为期两年全国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一批重大案件得到有力查处,省、市、县三级防非打非机制全面建立,行业齐抓共管不断强化,宣传教育更加广泛深入,防非打非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但受多重因素影响,现阶段非法集资及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犯罪手段向线上APP转移、假借“AI理财”“元宇宙”“养老康养”等概念翻新花样,利用深度伪造技术针对中老年人精准诱骗时有发生,风险防范压力仍然较大。

2026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自2026年起,在前期专项行动基础上开展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巩固扩大成果,推动防非打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揭示非法金融活动一般性风险特征,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动拒非”良好社会氛围,彰显党和政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

二、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什么是非法集资?

1、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开展的各类金融业务活动。根据《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25年)等文件,其涵盖金融机构内部违法行为与社会层面非法经营双重维度。主要类型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的非法集资、违规证券发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等,具有"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伪造资质证明等共性特征。2021年央行等多部门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纳入非法金融活动范畴。

此类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参与者可能面临吊销许可证、刑事追责等法律后果。
——百度百科

2、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

三、非法集资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四、非法金融活动主要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三大类业务形态:

(1)银行类非法业务: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如以投资理财名义承诺保本付息)、违规发放贷款等。

(2)证券类非法业务:涵盖未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荐股等行为。

(3)保险类非法业务:涉及违规设立保险公司、销售伪造保险产品等,主要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

五、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为了获取公众的青睐,通常比合法的投资许诺更高的利息、红利等收益,而且为了吸引更多人参与,通常在前期会对一部分人兑现承诺,从而造成获取投资收益的假象,吸引更多人参与。但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通常会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若在参与过程中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协助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八、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九、关于非法集资诈骗的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诈骗典型手段

一是投资型诈骗。不法分子利用国家金融优惠政策,巧借原始股发行、私募股权金融互助理财等名义,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诱导消费者。

二是网络型诈骗。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等通讯工具,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金融投资信息,欺骗消费者。

三是新经济诈骗。利用“互联网金融”“电子金融”“数字金融”等新业态,或以元宇宙投资等新概念,迷惑消费者。

四是涉老型诈骗。通过讲座、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的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引诱购买虚假金融产品。

2、有效防范非法集资

一是增强理性意识,警惕高额回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并存”,高收益也意味着高风险,坚守理性投资理念,审慎确定是否符合自身承受能力及风险承担意愿。

二是选择合法渠道,购买正规产品。通过查看营业资质证照,核验经营资质,核实产品销售的合法性。通过官方渠道查看经营模式,询问资金去向、获利方式等内容,核验产品真实性。

三是勤学金融知识,辨别诈骗套路。掌握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套路,明辨常见的线上、线下非法集资方式,了解防范和补救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快速识别口诀

五警惕:警惕保本高收益的,警惕APP要身份证加亲人电话的,警惕贷款先扣本息的,警惕电话索要验证码的,警惕炒"币"的。

三一律:接到陌生电话谈到银行卡的一律挂掉,谈到集资高利息的一律挂掉,陌生人发来的微信短信链接一律不点。

三切莫:切莫贪图小恩小惠,切莫相信一夜暴富,切莫不与家人商量就做投资决定。

四看三思等一夜:一看融资合法性,二看宣传内容有无"保本无风险"字样,三看经营模式有无实体项目,四看参与主体是否主要面向老年人;一思是否真正了解产品,二思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能否承受风险;遇到投资宣传先征求家人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十一、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一、认准正规渠道。只通过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购买产品,不向个人账户、无资质公司及境外不明账户转账。

二、警惕"保本高息"陷阱。资管新规后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保本+高息(年化超6%打问号,超8%很危险,超10%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就是金融诈骗,勿信"稳赚不赔""无风险高回报"。

三、核实机构与产品资质。投资前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官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机构是否具金融业务许可证,产品是否有备案编号。

四、拒绝来路不明推荐。不轻信微信群/QQ群"内幕消息""专家带盘""直播荐股",不下载未知来源的理财APP,不点陌生链接或扫码。警惕以"区块链""元宇宙""虚拟货币""云养殖""消费全返""拉人头返利"为名的投资项目。

五、冷静决策不冲动。遇到投资推介,先运用"四看三思等一夜"——看合法性、看宣传是否暗示无风险高收益、看有无真实实体项目、看参与对象;思是否了解产品、思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思自身能否承受亏损;不盲目跟风,与家人商议、冷静一晚再决定。

六、保护个人信息与留证。不随意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验证码;签署合同前细读条款特别是风险揭示部分。如遇可疑情况,保留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十二、保险消费者防范要点——牢记"两查两配合"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多披着"保险产品""保单升级""保险公司理财"的外衣,利用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实施诈骗。广大保险消费者在办理投保、保全、续费等业务时,请务必做到"两查两配合":

✅ 一查产品——核实所购产品是否为正规保险产品

购买保险时,务必通过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金事通"App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核对销售人员推介的产品是否在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属于该公司获批经营的保险产品。

不相信所谓"高息保险""保单增值理财""内部高收益险种"等说辞;

不签署任何"代客理财协议""借款协议"或保险公司制式合同以外的文件;

凡承诺"保本保息、年化收益远高于市场水平"的投资型说辞,均为警示信号,极有可能是假借保险名义的非法集资。

✅ 二查单证——认真核验保单和发票真伪

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险单(或电子保单)和保险费发票:

真保单为电脑打印,加盖保险公司电子或实体印章,不应有手写改动、涂改或私章替代公章;

保险费发票应为保险公司或正规中介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保险费收据;

若销售人员仅出具白条、收条、自制凭证或无法提供正式保单,立即停止交款并向保险公司核实。

✅ 配合做好交费——保费必须进入保险公司对公账户

交纳保费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至保险公司同名对公保费收入账户,或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场所柜面POS机/扫码交费;

切勿将保费以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给销售人员个人账户;

切勿将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密码、手机验证码交由销售人员代为操作;

警惕以"代缴保费可返现""团购优惠""预存抵扣"为名要求向私人账户打款的行为。

✅ 配合做好回访——重视新单回访,及时发现异常

购买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一年期以上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后,保险公司会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电话、短信或线上)。请积极配合回访,认真听取回访人员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收益不确定性的说明;

若购买保险产品后未接到任何回访,或回访中发现产品内容与销售人员介绍不符,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客服核实;

如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虚构产品、私刻公章、诱导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可疑行为,及时向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十四、保险行业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案例二】宋某等人以“短期退保”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起,宋某经营某保险经纪公司分公司,代理销售某保险公司年金险、重疾险等保险产品并收取相应佣金。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宋某以承诺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直接发展或招募仇某、季某等人,由其发展18名投保人,在投保人无真实意愿且无长期续保能力的情况下,由投保人自筹资金、或由仇某、季某等人推荐融资垫付首期保费的方式,安排18名投保人先后投保20份10年期年金险、8份20年期重疾险,并于投保后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时间内退保。经司法审计,28份保单投保金额共计1763万余元,退保金额和保单佣金共计2348万余元,造成某保险公司实际损失共计584万余元。

查处过程:2023年9月,公安机关接到保险公司报案后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至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等七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其中,宋某因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原刑事判决书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依法从严打击,重拳遏制保险“黑灰产”发展势头。近年来,退保黑产犯罪在保险行业呈增长态势,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本案中,犯罪团伙虚构具有投保意愿及投保续保能力的事实,隐瞒主观上不具有实际履约意愿的真相,企图以先投保长期保险再短期退保的方式,套取保险佣金,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三】王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代理退保”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王某与马某、纪某某(马某、纪某某另案处理)入股成立某法律信息咨询公司,并于2024年3月开始从事保险退保业务。此后,王某与纪某某出资,由马某非法购买大量保险公司投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保险种类、保险状态等)共计67207条,并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前述法律信息咨询公司业务员用于保险退保,王某非法获利68749元。

查处过程: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68749元。马某、纪某某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1、严惩非法购信,筑牢信息安全屏障。近年来,代理退保黑灰色产业链以“全额退保维权”为幌子,通过恶意信访投诉、虚假陈述等手段牟取高额佣金。代理退保“黑灰产”的第一步,往往是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开始,消费者信息一旦流入“黑灰产”渠道,就可能成为“精准客源”。对于以非法购买个人信息作为代理退保“敲门砖”的行为,应当以侵犯个人信息罪依法严惩,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屏障。2、协同聚力攻坚,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构获取线索的前沿作用,强化行刑衔接,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联动,持续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推动源头治理,搭建起“行业筛线索、公安办案件、公众齐防范”的高效共防模式,对于跨领域协同打击此类“盗信息、诱客户、赚佣金”的“黑灰产”案积累了有益经验,形成“协同共治、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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