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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推进商业贿赂源头治理

时间:2011年11月21日 来源: 关注次数:57【字体:

  中国保险报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通知》(中纪发〔201038号)精神,总结交流近年来在保险监管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新形势下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探讨如何与监管、经营管理相结合推进商业贿赂源头治理,近日,保监会召开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座谈会。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了会议。

  座谈会上,保监会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陈新权和中央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志刚作了重要讲话。保监会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李英作了工作报告,北京、重庆、深圳、宁波保监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先后进行了交流发言。

  陈新权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探讨研究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当中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不断地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向纵深发展。

  陈新权指出,源头治理要与保险文化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保险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建设、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要建立包括扶危济困、诚信为本、规范服务、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等内容的保险业核心价值体系,并且要从大力加强教育、扎实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积极组织行风评议四个方面切实抓好工作。

  陈新权要求,源头治理要与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源头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险业的发展方式包括发展目标、指标体系、经营战略、考核评价标准等,都要切实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发展速度规模和质量的统一,要追求可持续的发展,要在产品、渠道和服务上体现出保险的综合优势,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和公平竞争。

  陈新权强调,源头治理要与加强改进保险监管和经营管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一是健全相关制度规定。要把治理商业贿赂有关要求体现到监管规定和经营管理的制度机制建设中。二是把治理商业贿赂列为监管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落实具体责任。治理商业贿赂一定要密切结合业务工作,明确各有关层面尤其是单位一把手的责任,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问责力度。四是严格检查处理。检查要从严,对业务、财务等相关领域的检查都要认真贯彻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发现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陈新权强调,源头治理要与营造规范发展的外部环境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监管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要加强与党政机关及其他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好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保险宣传教育,让消费者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要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促进销售渠道更好地理解保险的功能和价值;保险监管部门还要与工商、司法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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